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蘭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蘭帝服飾有限公司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陳志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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