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張 國 清律師
上 訴 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黃 淑 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正 隆
被 上訴 人 甲 ○ ○
己 ○ ○
庚 ○
丁○○○
丙 ○ ○
右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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