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80號
CHDM,106,聲,880,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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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呈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呈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巫呈捷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受刑人巫呈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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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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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有期徒刑2 │104年9月21│臺中地檢署│臺灣│104年度中 │104年10 │臺灣│104年度中 │104年11 │臺中地檢│
│ │危險│月,如易科│日 │104年度速 │臺中│交簡字第31│月29日 │臺中│交簡字第31│月24日 │署104年 │
│ │ │罰金,以新│ │偵字第5226│地方│86號 │ │地方│86號 │ │度執字第│
│ │ │臺幣1千元 │ │號 │法院│ │ │法院│ │ │17159號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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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詐欺│有期徒刑4 │104年1月13│彰化地檢署│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3月│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5月│彰化地檢│
│ │ │月,如易科│日 │106年度偵 │彰化│字第437號 │14日 │彰化│字第437號 │25日 │署106年 │
│ │ │罰金,以新│ │字第946號 │地方│ │ │地方│ │ │度執字第│




│ │ │臺幣1千元 │ │ │法院│ │ │法院│ │ │3416號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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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