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2年度,2號
TPSM,92,台附,2,20030109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百匯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慶
  被 上訴 人 乙○○藝名
        甲○○
  被 上訴 人 泥巴格藝術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杜慧娟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百匯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泥巴格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