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2年度,545號
TPSM,92,台上,545,20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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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並補充說明證人林台生縱有意領取檢舉獎金,不能指其一家四人所為不利上訴人甲○○之證言,即有何不實。雖林台生稱上訴人除送茶葉外,尚有香皂,亦檢舉上訴人以三百元(新台幣,下同)行賄,關於香皂及三百元賄款部分,查無實據,不能以此謂上訴人無贈送茶葉賄選之事實;證人劉黃秀鳳劉麗貞於原審雖稱茶葉一包不知何人所送,看板不知何人所掛,然其於偵查中已坦承掛看板之工作人員送茶葉並要伊投票給楊秀花,雖不知是何人,但此基層選舉,工作人員當與上訴人應有意思之一致;另上訴人帳棚式之車庫,縱未上鎖,係上訴人監督使用場所,空言辯稱遭有心人陷害,實難採信;至於趙馨順等人否認上訴人有交付茶葉、決明子茶,然此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扣案之茶葉二十包、苦瓜茶四十四罐,不論是上訴人之友人贈送,抑自行購買,雖可供自用,亦均可作為賄選之用,併予沒收,亦無不當云云。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累犯),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審引用之第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競選期間,購入之「高山茶」內為決明子或烏龍茶葉,但依第一審判決理由所載在選民趙馨順等人住處查獲之茶葉,除簡次作係盒罐裝「野生苦瓜茶」外,均係決明子,並無烏龍茶之情形,且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一所載,在上訴人之住處除查獲盒罐裝「野生苦瓜茶」四十四罐外,尚有真空包裝茶葉二十包及各式茶葉二十一包,亦非決明子,則在趙馨順等選民住處查獲之決明子,何以認定係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五月競選期間所購入?在上訴人住處所查獲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茶葉,何以認定係預備交付之賄賂?均未詳敘其所憑之證據,竟予宣告沒收,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依原判決補充說明,證人林台生係意在領取檢舉獎金,且其父林文福、子林偉斌於偵查時稱上訴人僅送茶葉,林台生則稱上訴人除送茶葉外,尚有香皂,亦檢舉上訴人以三百元行賄,但香皂及三百元賄賂部分,查無實據,則其一家人所為不利上訴人之證言,既非一致,且查無實據,原判決竟謂「不能指其一家四人所為不利證言,即有何不實」云云,已有理由矛盾之違誤。而依第一審判決理由所載,上訴人曾以林王夏蓮(即林台生之母)係為當時之另一競爭對手黃錫逢候選人助選置辯,如果無訛,則上訴人是否有至林王夏蓮住處以一包決明茶行賄其一家四人投票予伊及其妻之可能?又證人劉黃秀鳳雖曾證述:是好幾個持上訴人之妻楊秀花宣傳看板至其住處門口懸掛時所送(一包決明子),並要伊投票予看板上之楊秀花等語,但其於原審結證:「這一包(決明子)不知何人送的。」、「當時我中午睡醒時才發現,這一塊宣傳木板到底



何人拿來的我不知道。」;其女劉麗貞證稱:「當時晚上十點多左右檢察官帶的警察來我家,我家只有我與我媽媽,我媽媽頭腦不好,當時我們會怕,檢察官很兇,檢察官要我們交一包茶葉,後來就拿一包茶葉,我不知道這一包茶葉不知道如何來。」、「(妳家所掛的宣傳木板如何來?)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五三|五四頁),均未指證上訴人或其助選人員行賄之情形,且劉黃秀鳳於偵查中之證述:「是好幾個持上訴人之妻楊秀花宣傳看板至其住處懸掛時所送,並要伊投票予看板上之楊秀花」等語如果屬實,何以認定該等持楊秀花看板之人,確係上訴人之助選人員?何以認定上訴人與之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如果係上訴人之助選人員,何以非為上訴人助選,而要求投票予楊秀花?凡此均有疑竇;再上訴人於原審已具狀辯稱:劉黃秀鳳住處為一米窄巷,巷內僅住二戶,除劉黃秀鳳外,尚有一名八十餘歲行動不便之獨居老人,該處並無宣傳效益,不可能將競選宣傳看板懸掛於該處,否認以決明子向劉黃秀鳳行賄(見原審卷第四三|四四頁),此項辯解是否屬實,攸關上訴人有無懸掛看板於劉黃秀鳳住處門口,而向其行賄之犯行,殊有調查之必要。至於選民趙馨順、簡林錦、簡萬壽黃冬桂李閏民、李學洙、喬瑞元、吳何就英、簡次作等既均否認其等住處遭查扣之「高山茶」、「野生苦瓜茶」為上訴人所交付之事實,並就各家茶葉來源加以說明,則其等所述之來源,是否實在,亦有詳加調查之必要。乃原審對於上揭各項疑竇,均未深入調查釐清,復未敘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即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選民住處查扣之高山茶葉,外觀包裝相同,內容物一樣為決明子等臆測之詞,推定上訴人有行賄投票之事實,殊嫌速斷,不足以昭折服,而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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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