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宣帆
具 保 人 黃勝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06年1月11日繳 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106年5月25 日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 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 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 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