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乙○○
代 理 人 林清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郭芳宜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人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八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鄭顯成為祭祀公業鄭乾元之管理人,鄭欽鳳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鄭火木為副主任委員 (以上三人另案由原審法院審理中) ,上訴人即被告甲○○雖非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不具身分之人,但對外自稱係該公業管理委員會之財務顧問。緣祭祀公業鄭乾元所有之台北市○○區○○段壹小段第六三、六四、六五、六六、六七、九五、九五之一、九八、一○○、一○一、一一六地號等十一筆土地已遭徵收,徵收補償款新台幣 (下同) 十一億零四百八十九萬六千三百六十三元業經提存法院,甲○○、鄭顯成、鄭欽鳳及鄭火木,均明知處分該祭祀公業之財產,需依祭祀公業鄭乾元所定規約及相關法令為之,並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詎四人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祭祀公業鄭乾元本人利益之意思聯絡,利用祭祀公業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日舉行之派下員大會曾作成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提高被徵收土地補償費與爭取撤銷徵收,另行出售土地之機會,先由甲○○放出有財團願以高於徵收價即每坪五萬元之代價購買被徵收土地之訊息,繼更以祭祀公業鄭乾元代表人之名義,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與仲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仲緯公司) 負責人陳光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將原屬公業所有已遭徵收之上開十一筆土地及尚屬公業所有之同小段第一一六之一地號土地,以每坪十八萬五千元,合計七十八億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之高價出售予仲緯公司,意圖於徵收撤銷後,能以高價轉賣,賺取差價,並先由甲○○收受仲緯公司所交付之六千萬元履約保證金,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則於契約書賣方欄以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管理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名義簽名;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並以祭祀公業管理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名義於同日出具承諾書,同意如於訂約日起六個月內不能辦妥撤銷徵收並移轉所有權於仲緯公司指定之人,應給付仲緯公司一億二千萬元等情,甲○○且簽名為見證人;鄭顯成等四人為保證履行承諾,並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狀交予仲緯公司收執。甲○○等人於取得上開六千萬元後,為取信祭祀公業,先由甲○○將其中之二千五百萬元存入公業在銀行之帳戶,使公業派下誤以為有財團有意以每坪五萬元購買。然甲○○等人於簽約後,不僅隱瞞與仲緯公司簽約上情,未於其後之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議提出報告,並於八十
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由鄭顯成以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與甲○○虛訂協議書,載明:公業同意自協議書訂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暫不領取土地徵收補償款,甲○○願支付二千五百萬元予公業,作為利息損失之補償,若甲○○於期限內爭取獲得撤銷徵收,公業同意以每坪五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甲○○等情,以之提報派下員大會,掩人耳目,圖獲取轉賣之不法利益。惟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召開之派下員大會,否決續爭取撤銷徵收以出售土地案並決議將上述二千五百萬元預付款悉數退還,應即辦理徵收款之提領。甲○○等人均明知決議結果,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仍不遵照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協同甲○○儘速退還六千萬元予仲緯公司以解除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承諾書,並收回系爭十一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儘速進行提領土地徵收補償款事宜,反違背其任務,由甲○○出面委託劉瑞玩 (即仲緯公司總經理) 持續進行爭取撤銷徵收案,甚至在仲緯公司與周乾男於八十一年十月二日就上開被徵收土地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上(由仲緯公司以每坪二十四萬五千元之代價售予周乾男) ,甲○○更以公業代表人名義,鄭顯成以公業管理人名義,在﹁同意人﹂欄簽名認可。因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及甲○○等未及時處理、解除與仲緯公司之買賣契約與承諾書,致仲緯公司負責人陳光昌取得該一億二千萬元債權後,將之﹁拋售﹂予劉瑞玩,劉瑞玩又將其中一億元債權轉讓予三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富公司) 。嗣三富公司於八十二年間對劉瑞玩、甲○○、祭祀公業起訴請求一億元之損害賠償,並假扣押提存在法院之徵收補償款,迨至八十五年十月間始由祭祀公業委任王昧爽律師代為處理提存款之領取及與三富公司之和解,並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與三富公司達成協議,同意給付三富公司六千零七十五萬元,該筆款項並於八十九年五月間領取提存款後,如數給付,祭祀工業因而受有損害。案經祭祀公業鄭乾元派下員乙○○及鄭中山等人提起自訴。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甲○○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甲○○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自訴意旨略以:鄭顯成為祭祀公業鄭乾元之管理人,鄭欽鳳、鄭火木為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其三人未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竟與甲○○共謀並以其為祭祀公業鄭乾元代表人之名義,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與仲緯公司訂立買賣契約,將原屬祭祀公業鄭乾元而遭徵收如前述之土地,及尚屬祭祀公業鄭乾元所有之同段一一六之一地號土地,以七十八億七千五百四十五元出售予仲緯公司並收受六千萬元保證金,且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於同日以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名義簽立承諾書,同意如於訂約日起六個月內不能辦理發還完畢,並移轉所有權於仲緯公司指定之人,應返還仲緯公司一億二千萬元,並由甲○○為見證人。鄭顯成、鄭欽鳳、鄭火木為掩飾上開事實,竟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與甲○○訂立協議書,同意暫不領取前開土地徵收補償款,並由甲○○支付二千五百萬元作為利息損失之補償,而實際上該二千五百萬元只是仲緯公司支付六千萬元保證金之一部分,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派下員大會不同意該協議書,並要求領取徵收補償費,經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通知該徵收補償費已遭假扣押,自訴人始知鄭顯成等曾與仲緯公司簽約並收受六千萬元之保證金,且書立承諾書同意賠償仲緯公司一億二千萬元,而仲緯公司將該權利讓與劉瑞玩,而劉瑞玩又將之轉讓與三富公司,以致遭三富公司假扣押等情 (見一審卷第一、二頁自訴狀) 。並未指及祭祀公業鄭乾元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與三富公司達成協議,同意給付三富公司六千零七十五萬元
並付訖該款,致祭祀公業鄭乾元因而受有損害等情。且原判決理由欄說明:﹁三富公司再為假扣押並起訴求償,逼使祭祀公業為與三富公司達成和解而支付之六千零七十五萬元,自係被告及鄭顯成等人違背任務所造成之損害﹂、﹁被告及鄭顯成等人為圖取差價之不法利益及損害祭祀公業之利益,隱瞞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之契約,擅自出具任仲緯公司操縱有損祭祀公業權益之賠償一億二千萬元之承諾書,於祭祀公業決議不再尋求撤銷徵收後,未即與仲緯公司解除買賣契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速退還六千萬元,更違背祭祀公業之決議,進而於八十一年十月二日在仲緯公司與周乾男訂立之契約書上簽名同意出賣公業之財產,終致仲緯公司將承諾書之債權輾轉讓與三富公司,而使祭祀公業受有上開損害,被告及鄭顯成等人所為,應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原判決第十六頁倒數第二行以下、第二十頁第一行以下) ,是否認定被告及鄭顯成等三人之背信行為其前後相隔約有五年之久?乃原判決就此等相隔甚久且未經自訴意旨所指及之事實加以審判,復未敍明為何得予審判之理由,自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㈡行為人之犯罪行為,依法律概念,在刑法評價上,為犯罪複數之數罪時,依有罪必罰之原則,本應就所犯各罪予以併罰之;然亦有因行為人以一個犯意,為一行為或數行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實現一個構成要件,而僅構成實質上之一罪者;復有行為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依法係成立數個獨立之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等刑事政策,乃以法律明定視為一罪處罰,謂之裁判上之一罪者,均與單一犯意之單一行為,祇單純侵害一個法益之單純一罪有別。又有罪判決書之事實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且對於被告所犯之罪究應如何為法律上之評價,並應於理由欄內明白論斷,始為合法。原判決認定被告及鄭顯成等三人之背信犯行,其前後是否有數背信行為且其先後相隔有數年之久?苟被告及鄭顯成等三人前後有數背信行為且其先後相隔有數年之久,則其等所犯究屬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或係以一個犯意,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僅構成實質上之一罪?抑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原判決事實欄對上情並未詳細記載,不足為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依據,復未於理由欄內明白論斷,本院無從判斷其適用法律是否有當,於法尚有未合。㈢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原判決論處被告甲○○共同背信罪刑,但主文欄僅記載﹁甲○○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處……﹂,未諭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尚欠允洽。又本案被告僅甲○○一人,原判決理由欄乙第四項謂﹁原審 (指第一審) 不察,遽為被告等三人無罪之諭知……﹂併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自訴人亦提起上訴,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併予敍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