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蔡秋冬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繁雄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勝訴部分原告以新台幣拾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呈保之被保險人佳懋水電材料行有限公司所有,交 由黃進忠駕駛之牌照號碼7H之6538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 十四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行經彰化縣和美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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