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麗
訴訟代理人 陳正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玖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