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2年度,54號
CHEM,92,彰簡,54,200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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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鄭錫源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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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