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1年度,375號
GSEV,91,岡小,375,200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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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冠鳴
  被   告 漢鋼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三七五號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
日下午四時三十三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古振暉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通   譯 陳秋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四資料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限於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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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鋼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