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吳繼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偕同其夫即被告戊○○為附 卡申請人,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 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吳繼菲自領卡後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止,積欠消費款 計三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未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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