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原 告 伯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原 告 泰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濟醫院即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得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 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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