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1年度,894號
CYEV,91,嘉簡,894,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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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原   告 伯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原   告 泰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濟醫院即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得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 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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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