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執系爭契約書,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被告並未簽訂該契約書,兩造自無該契約書所定之合意管轄等語。為此請求 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 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至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 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依其 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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