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1年度,521號
CYEV,91,嘉簡,521,200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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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執系爭契約書,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被告並未簽訂該契約書,兩造自無該契約書所定之合意管轄等語。為此請求 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 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至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 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依其 主張之事實,兩造定有系爭契約書,因而向本院即系爭契約書所載兩造合意之管 轄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前開判例意旨,本院即非無管轄 權。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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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