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薛榮永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陸仟伍佰壹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六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