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一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九十年九月廿五日斗六警刑字第二○ 八三三號函;⑵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⑶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十 一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七一九七二○號檢驗通知書;⑷臺灣雲林看守所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雲所境總字第一二四○號函及所附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 書;⑸本院九十年訴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