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34號
CLEV,92,壢補,34,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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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儲蓄
  法定代理人 黃德秀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貳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仟貳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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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