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2號
HLDV,106,除,42,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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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語蓁
代 理 人 游鏡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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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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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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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64851-5 │普通股 │1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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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