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附民字,91年度,5號
CLEM,91,壢附民,5,2003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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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乙○○即宏展食品企業商行
        康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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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