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乙○○即宏展食品企業商行
康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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