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助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二五號給付設計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 瑜 鳳
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訟 標 的 及 理 由 要 領
壹、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被告之委託,設計電暖器面板等工作,被告積欠原告設計費 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尚未給付,有發票及支付同意書可稽。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與被告簽訂產品設計合約書, 原告代為設計北方電暖爐控制面板及過濾網組三D機構組合,被告並於九十一 年三月七日委託北宇鋼模企業有限公司依據原告設計之模具正式開模,卻發生 原告設計之控制面板及過濾網組與實際組合鐵板有嚴重的厚度與距離,因估算 錯誤,導致試模數次,無法解決。經被告公司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五月 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二日連絡原告公司之乙○○會同北宇公司郭明住在被告公 司協商解決控制面板及實際鐵板密合及加強過濾網殼整體硬度之調整,並由被 告追加十五萬元予北宇公司重新修改,開軌道模具,因原告一直未能負責指導 北宇公司做出依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開發面板會議確認應製作開關部份為一大方 格可互換三孔及二孔開關之面板,北宇公司只能做出三孔開關面模,與雙方約 定品質不符,且不適於約定使用之重大瑕疵,使被告對國外客戶出貨嚴重延誤 ,被迫轉用空運,增加運費成本十五萬元,且使被告無法接受二孔開關之訂單 ,三孔訂單亦有瑕疵,令被告損失不貲。被告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十一月二十日委請律師催告原告補正瑕疵,原告未予置理。故原告違約未補正 工作瑕疵,自不得請求報酬,被告自行修補之必要費用共計十五萬元,主張抵 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提出設計合約書、照片(實物庭呈後發還)、催告函、 估價單等為證。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九十年七月三日簽訂產品設計合約書,約定原告代為設計北方 電暖爐控制面板及過濾網組三D機構組合,惟尚有設計費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 元尚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兩造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發票、修改費用支付同意書 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此部份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兩造之爭點在於:系爭模具產品是否有瑕疵?依據該模具生產之產品瑕疵是否 應由原告公司負責補正?亦即被告得否主張原告違反承攬契約,故不得請求承 攬報酬?而被告主張與其損失之抵銷是否有據? 三、經查: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發生 瑕疵,且經被告屢次催告原告配合修補,原告卻拒絕履行,導致被告須支付修 改費用、以及運費成本之損失云云,雖據其提出催告函、估價單等為證,並當 庭提出原告所製作之模具、以及北宇公司開發之模具實物為證。惟查: (一)依兩造簽訂之產品設計合約書(下稱合約書)內容第一項,產品內容有基本 控制界面(溫度控制開關、瓦數開關),選用控制面板(定時控制開關、暖 風開關及風扇面板),並未明文約定有關三孔、二孔成品之定式設計規格。 本院當庭履勘被告提出之工作物,原告公司完成之模具,其開關之二個長方 形孔之間,確實有預留相同空間之規格,至於訴外人北宇模具廠所製作之模 具成品,其二長方形孔中間僅為平面,並無類似原告公司製作模具之第三孔 外廓形狀。被告當庭陳稱:「我拿原告設計的東西,拿去模具廠作模具,但 是模具廠做出來的東西與原告當初設計出來給我看的東西不一樣,所以原告 依合約應來協助我查明原因,但是原告並不配合我查明原因。我認為這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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