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傑美莉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法案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七五號第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法人負責人,違反輸入化妝品含有醫療藥品,應提出申請書,連同報告書及有關證件,聲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傑美莉企業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妝品含有醫療藥品,應提出申請書,連同報告書及有關證件,聲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化妝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蔡 東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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