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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1年度,1094號
FSEV,91,鳳簡,1094,200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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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О九四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送達代收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奮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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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奮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