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國家通訊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婷怡
被 告 鄭優
被 告 謝光俊
被 告 江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82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