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二八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明德
被 告 乙○○○合夥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合夥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立旺當舖即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徐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