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51號
FYEV,92,豐簡,51,200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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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賴儷兀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位於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一三五號十一樓之三「甲○○○」 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 止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二千伍佰十元未繳,經原告催繳仍未依期 繳納,為此提起本件之訴。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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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