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四О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劉瑞菊
被 告 甲○○
兼右一人之 徐崑輝
法定代理人
右一人之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乙○○主張: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姦淫原告得逞,經本院 少年法庭審理,案經少年法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當庭和解,被告願意給付 原告十五萬元。但被告迄今不為履行,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徐崑輝則以:原告所稱當庭和解,實係本院少年法庭法官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四日刑事宣判後,直接告訴說:「對方有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