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12號
FYEV,92,豐簡,12,20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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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
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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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