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
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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