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112號
FYEV,92,豐簡,112,200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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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一十四萬八千二百八十七元折合銀元四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五百四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一千六百三十二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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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