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庭期前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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