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民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久益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零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柒
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貳拾元叁角,折合新臺幣肆仟捌佰陸
拾壹元 (元以下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陸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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