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約明:由原告核發 信用卡供被告使用,被告得持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費及預借現金 ,被告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應於每月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消費款額及 預借現金額,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餘款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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