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范宜伶
張莉貞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五分之四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十時許,駕駛車牌號碼PD-○一 ○八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大雅鄉○○路往雅潭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縣大 雅鄉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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