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92年度,12號
FYEM,92,豐秩,12,200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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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秩字一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豐警刑字
第一八五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凌晨零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路一0五號「豐原駭客網路館」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為「豐原駭客網路館」之負責人,明知江育婷為未滿 十八歲少年,竟縱容其於深夜在內玩網際網路遊戲,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二、本院調查結果:
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警員於右揭 時地查獲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江育婷為其論據。惟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固 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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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