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志江
相 對 人 陳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丙○○○之次子。相 對人因患有失智症,前經鈞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以105年 度監宣字第12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甲○○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乙○○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已向鈞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業經 鈞院於106年3月3日以花院嶽家申105監宣127字第002573號 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為 祖產,與叔輩之間共同持有,為日後管理之便,經討論後同 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予他人,爰聲請准許聲請人處 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 1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 得為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次子,丙○○ ○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選定聲請人為其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業已會同乙○○向本 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27號卷宗查核無 訛。
(二)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與乙○○、陳 欽憲、陳欽基、陳易成、陳映叡間共同持有之祖產,因管 理使用收益不易,經討論後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 賣予他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業經全體共有人同 意出賣,且相對人因罹患重度失智症,已無管理、使用或 收益系爭不動產之可能,倘處分系爭不動產,出賣後之價 金可作為相對人生活照顧及醫療費用,應較相對人將系爭 不動產閒置為有利,參以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乙○○ 、陳媛英、陳媛秀等4人亦已具狀表示就系爭不動產變賣 後相對人所分得之款項,將由其等共同管理,並用於支付 相對人生活照護等一切支出等語,有同意書1紙及印鑑證 明3份在卷可稽,本件倘許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系爭不 動產,尚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處分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 人即監護人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不動產 ,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以維相對人之 權益,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64條第1項第9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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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財產│ 土地地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號│種類│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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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297.48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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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123.07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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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1.49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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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149.83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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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405.46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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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花蓮縣花蓮市慈濟│396.86 │5分之1 │ 丙○○○ │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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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47.30 │5分之1 │ 丙○○○ │
│ │ │(門牌號碼:花蓮│ │ │ │
│ │ │縣花蓮市國慶里中│ │ │ │
│ │ │山路一段1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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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49.60 │5分之1 │ 丙○○○ │
│ │ │(門牌號碼:花蓮│ │ │ │
│ │ │縣花蓮市國慶里中│ │ │ │
│ │ │山路一段12巷1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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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89.90 │5分之1 │ 丙○○○ │
│ │ │(門牌號碼:花蓮│ │ │ │
│ │ │縣花蓮市國慶里中│ │ │ │
│ │ │山路一段12巷11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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