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被 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政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