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1號
KSDV,92,補,21,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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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被   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政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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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