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送達代收人 吳琅因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台幣(以下同)三百四十元其中十九元,業已 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F0
~T32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35,394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1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 45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 │
├────────┼──────────────┤
│引導送達旅費 │ 500 │
├────────┼──────────────┤
│本件程序費用 │ 136 │
├────────┼──────────────┤
│合 計 │ 36,896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