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鄭玉妹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林勝光
關 係 人 鄭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玉英(女、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八○號請求離婚事件,為原告鄭玉妹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訴訟能 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80號 受理在案,然因原告鄭玉妹前因罹患腦出血、腦幹中風等症 狀,有卷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原 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憑,原告顯有難以具體表達 及參與訴訟過程之能力,致程序進行困難,本院審酌關係人 鄭玉英為原告之姐姐,與原告關係密切,且關係人鄭玉英已 表示願擔任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一切情狀,爰依關係人鄭玉 英之聲請,選任關係人鄭玉英於上開訴訟中為原告之特別代 理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