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三八號二七樓之六「鈦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 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 、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詎其竟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之許可 ,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某日為上開公司擅自輸入含有「Octyl methox ycinnamate」、「Titanium dioxide」等防曬含藥 成份「嫩白C絲質粉底乳(產品原名為:ALFREDO BEBECO MO ISTURE SILKY FOUNDATION)」化粧品(聲請簡易處刑 書誤載為「嫩白C絲質隔離乳」),並上市販售之。嗣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九 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在臺北市○○街一七之五號水妍有限公司(下稱水妍公司) 抽檢而查獲,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 驗結果,前揭化粧品含有「Octyl methoxycinnamate」 成分百分之一、「Titanium dioxide」成分百分之十點六,因 認被告涉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 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犯行,無非 以被告出售與前揭水妍公司之「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大安分局衛生所(下稱大安衛生所)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分許 ,在上址公司內抽檢後送驗,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出具有防曬藥品成分「O ctyl methoxycinnamate」、「Titanium di oxide」,且依大安衛生所現場檢查記錄觀之,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 粧品外包裝已標示「Ethylhexyl methoxy」等含藥成分,被 告明知「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具有含藥成分,惟並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查驗並取得許可證,即擅自輸入販售為其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
承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一情不諱,然堅決 否認右開犯罪事實,辯稱: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向國外製造商訂購時 ,製造商通知係保養品,且該製造商提供之產品成分,並無「Octyl me thoxycinnamate」及「Titanium dioxide」之 含藥成分,因此並未辦理查驗,其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衛生局通知後,始知悉 上開化粧品具有含藥成分等語。經查,扣案之「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係 被告於九十一年間自國外進口,有進口報單一紙附卷可稽,雖經行政院衛生署藥 檢局檢出具有防曬藥品成分「Octyl methoxycinnamate 」、「Titanium dioxide」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藥檢壹字第○九一九一一七五八四號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惟該製造商IN TERCOTECH CO.LTD公司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傳真之ALFR EDO BEBECO MOISTURE SILKY FOUNDATIO N成分表中(即本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並無「Octyl me thoxycinnamate」及「Titanium dioxide」成 分,有該成分表一紙附卷可稽,且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亦出具其公司 研發部門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曾就本案化妝品及另一產品成分為部分調整,增加 「Titanium dioxide、Zinc Oxide、Ethylh exyl Methoxycinnamate、DL─α Tocopher yl Acetate」四種成分之說明書,有說明文原本、公證書及中譯本附 卷可稽,經核與扣案產品製造商相符,堪信為製造商提供之文件。次查,大安衛 生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記錄表「違章或嫌疑事項」欄雖 載有『(一)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隔有害因子及紫外線UVA/B的傷害 」涉療效詞句、(二)標示「SPF15」成分含Ethylhexyl me thoxycinnamate、Tocopheryl Acefate A llantoin、Titanium oxide等含藥成分』之字樣,然此 係指扣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之產品外包裝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 隔有害因子及紫外線UVA/B的傷害』等語牽涉療效;標示『SPF15』一 語,其成分涉有含藥化妝品中防曬劑成分Ethylhexyl methox y等成分而言,並非指「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外包裝直接標示含藥化妝品 中防曬劑成分Ethylhexyl methoxy等成分,此由扣案「嫩白 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外盒包裝,僅標示『紫外線過濾因子可阻隔有害因子及紫 外線UVA/B的傷害』、『SPF15』字樣,無前揭現場紀錄表所載成分, 及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亦未檢出Ethylhexyl methoxycin namate、Tocopheryl Acefate Allantoin 等含藥成分可知,有扣案「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一瓶、行政院衛生署藥檢 局前揭檢驗成績書附卷可資佐證。從而,依該「嫩白C絲質粉底乳」化粧品外觀 ,並無法知悉其成分含有系爭含藥防曬劑成分,且依前開製造商九十年九月二十 八日提供之成分表中,並無系爭二種含藥防曬劑成分,另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出之增加成分表中,在本案中亦僅檢驗出「Titanium dioxid e」成分,其餘三種成分並未檢驗出,而本案檢驗出之「Octyl meth
oxycinnamate」成分卻未在該增加成分表中,足認該製造商對於產 品成分之控管有明顯瑕疵。再參以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業已取得前開產品之 含藥化妝品許可證,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輸字第○○九六六四號含藥化妝品許 可證一紙附卷可佐,被告並提出其他防曬產品之行政院衛生署含藥化妝品許可證 八紙,足認該許可證並非不易取得,徵諸上情,被告辯稱因製造商將產品成分更 改並未通知,始疏未申請查驗,應堪採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則究不得以「嫩 白C絲質粉底乳」事後檢驗出含有「Octyl methoxycinnam ate」、「Titanium dioxide」等防曬含藥成分,遽認被告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犯行。四、原審未予詳查,遽認被告應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罪責,尚有未洽,被告以 其疏未申請查驗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諭知被告無罪。
五、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 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 有刑訴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亦規定詳盡。本件本院 審理後,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 三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 判決,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 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宋
法官 林勇如
法官 黃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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