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馬韻倚
張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亮麗藝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萬全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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