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6年度,2號
HLDM,106,附民緝,2,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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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吳碧珠(已死亡)
被   告 潘賢龍(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6 號、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
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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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