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51號
KSDM,91,附民,651,200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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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乙○○○○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乘豪
  訴訟代理人 陳幼蘭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甲○○ 住高雄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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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酷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