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乙○○○○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乘豪
訴訟代理人 陳幼蘭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甲○○ 住高雄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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