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住高
被 告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二五號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被 告 甲○○ 住高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李怡諄
法官 蘇雅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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