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1年度,65號
KSDM,91,交附,65,2003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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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住高
   被   告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二五號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被   告 甲○○ 住高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李怡諄
                       法官 蘇雅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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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