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54號
KSHV,91,重上,54,200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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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丑○○
         i○○
         天○○
         辛○○
         申○○
         Z○○
         午○○
         宇○○
         d○○
         V○
         a○○
         B○○
         P○○
         己○○
         壬○○
         亥○○
         e○○
         辰○○
         玄○○
         A○
         W○○
         X○○
         f○○
         Y○○
   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   
         C○○   
         酉○○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三巷十四弄十七號
   上 訴 人 未○○   
         h○○   
         宙○○   
         S○○   
         丁○○   
         庚○    
         F○○   
         T○○   
   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   
         K○○   
         M○○   
         L○○   
         J○○   
         H○○   
         I○○   
   上 訴 人 Q○○   
         丙○○   
         子○○   
         戊○○   
         G○○   
         c○○   
         乙○○   
         g○○   
         卯○○   
         寅○○   
         地○    
         黃○○   
         甲○○   
         b○○   
         癸○    
         巳○○   
         j○○   
         戌○○   
         U○○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楊雪貞 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R○○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O○○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人O○○應由繼承人N○○L○○K○○M○○J○○H○○I○○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七十三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二、本件上訴人O○○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業經本院查明,有O○○個



人除戶資料在卷,茲據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雪貞具狀聲明N○○L○○、K○ ○、M○○J○○H○○I○○為O○○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查明O○ ○之繼承人為N○○L○○K○○M○○J○○H○○I○○七人 ,有戶籍謄本及該七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   法官 謝肅珍
~B3   法官 李炫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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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