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28號
HLHM,91,上訴,128,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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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丁○○ 男 
  選 任辯護 人 葉源龍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 男 
         (即張嘉宏)
  上訴人即被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臺東市○○街九十號
  代  表  人 甲○○ 住
  上訴人即被告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臺東市○○街一八三巷四八號
  代  表  人 子○○ 住
  上訴人即被告 庚○○○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廿三鄰都蘭一
  代  表  人 翁菁穗
  上訴人即被告 己○○○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東河鄉都蘭一七八號
  代  表  人 寅○○ 住
  上訴人即被告 宏奇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成功鎮○○路八四號
  代  表  人 陳瑞木
  上訴人即被告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東縣池上鄉○○村○○路五九號
  代  表  人 辰○○ 住
  上訴人即被告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臺東市○○街一○九號
  代  表  人 戴千萬
  右 七人共 同
  選 任辯護 人 廖學忠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長濱鄉長濱村長濱二○八之四號
  代  表  人 連伯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
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四○、二五六、
二五七、二五八、二五九、二六○、二六一、二六二、二六七、二六九、二七九、二
八○、二八一、二八五、二八六、三一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五六、一一八、一二五、一二六、一五○、一五一、一五六、一五七、四三四、一一
二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甲○○子○○、乙○○、辰○○、辛○○、壬○○部份撤銷。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元(包含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甲○○子○○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均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乙○○、辛○○、辰○○、壬○○連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均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關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部分
丁○○係自民國( 下同 )八十三年間至九十一年間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負責 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 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 廠商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甲○○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 稱偉峻公司)負責人。子○○庚○○○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龍公司,名 義負責人係翁菁穗)、己○○○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銓公司,名義負責人 係寅○○)、健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健銓公司)負責人。吳坤忠為正統水電 行負責人。柯錦興為永右水電工程行(下簡稱永右水電行,名義負責人係王水源 )實際負責人。蔣日彰為泰和電氣行負責人。辰○○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永盛公司)負責人。羅士杰(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係光成土木 包工業(下簡稱光成土木)負責人。乙○○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宏 奇原公司,名義負責人為陳瑞木)實際負責人。張慶文(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 案審理)為宏銓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宏銓土木)負責人。王文土(另經公訴人移 送原審併案審理)為和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和興土木,名義負責人係王文河) 實際負責人。廖錦英(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係東一營造有限公司(下 簡稱東一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吳秀貞)實際負責人。曾玉萬(另經公訴人移送原 審併案審理)為杰峰土木包工業(下簡稱杰峰土木)負責人。卯○○係臺華營造 有限公司(下簡稱臺華公司,名義負責人為戴千萬)實際負責人。陳寶興(另經 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信宏土木包工業(下簡稱信宏土木)負責人。陳輝 陵(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建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建盛公司)負 責人。許省德(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建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建興 土木)負責人。丙○○(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係政富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政富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淑華)實際負責人。顏秉番(未涉案)為盈盛 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盈盛公司)負責人。許招文(另案偵查中)為統翔營造有 限公司(下簡稱統翔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素鳳)、蒸盛營造有公司(下簡稱蒸 盛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招吉)實際負責人之一,並為大豪土木之借牌承攬商。 陳順來(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順聯公司 ,名義負責人係陳聯輝)實際負責人。熊永旦(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為瑞鋒土木包工業(下簡稱瑞鋒土木)負責人。鄭錦子(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 案審理)為懋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懋鴻公司)負責人。李素芬(另經公訴人 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聯升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升公司,名義負責人係張清 忠)代理負責人。鄭皇財(另經公訴人移送原審併案審理)為盈盛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盈盛公司,名義負責人係顏秉番)之借牌承攬商。辛○○係宏聯土木包 工業(下簡稱宏聯土木)負責人。壬○○係保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保翔公司,名義負責人為連伯仲)實際負責人。吳瑞宏係建銓公司之借牌承攬商。丑○○ 係宏奇原公司及政富公司之借牌承攬商。林巽錡(未涉案)係眾觀土木包工業( 下簡稱眾觀土木)負責人。李得宗(未涉案)係震業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震業



公司,名義負責人為李志明)實際負責人。上揭甲○○子○○等眾人均係曾參 與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工程招標之廠商。
緣自八十七年年初起,迄九十年二月間止,丁○○於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期間 ,明知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 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五 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程序為招標事項應在主管 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 由主管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以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丁○○竟基於概括犯意,於 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 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標之機會,由丁○○事 先私下指定前揭甲○○子○○許招文許省德、丙○○、王文土吳坤忠吳瑞宏、丑○○等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所列之 三百七十七件工程,並由前揭被指定之特定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予丁○○ 圈選核定,丁○○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 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臺東縣東河鄉 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臺東縣 東河鄉公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 鄉長丁○○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標廠 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給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 鄉公所參與投標及陪標;丁○○竟基於概括犯意,藉此利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工程開標 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甲○ ○、子○○等廠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臺東縣東河 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正 確性。丁○○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前揭甲○○子○○等特定廠商之工程款總額 共二千六百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並分別收受甲○○子○○等營造廠商 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一千一百六十五萬元,茲將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㈠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三等三件以「大豪土木」名義得 標之工程、編號三六一至三六九等九件以「統翔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二至三七五等四件以「蒸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十六件工程之工 程款總計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均是丁○○八十九年五月間,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許招文承作,並由許招文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 廠商予丁○○圈選核定,許招文再向田茂睿借用「大豪土木」的牌照,並使用 其家族所有「統翔公司」、「蒸盛公司」等牌照,標得前開工程;丁○○以上 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許拓文之工程款總額共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前揭 十六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許招文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



大豪土木」之田茂睿、「建興土木」之許省德、「順聯公司」之陳順來等人協 商陪標,許招文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 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許招文之請求,並與許招 文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 式之合意,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許招文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授 權許招文代填標單上之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許招文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㈡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四至六等三件以「正統水電行」名義 標得之工程、編號七以「永右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前揭四件工程之工程 款總計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均是丁○○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 年七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吳坤忠承作,並由吳坤忠分別提供附表所列 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丁○○圈選核定,吳坤忠再向柯錦興借用「永 右水電行」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正統水電行」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丁 ○○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吳坤忠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 百元(上開四件工程,丁○○並未向吳坤忠收受回扣款)。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五之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吳坤忠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右水電行」之柯錦興 、「泰和電氣行」之蔣日章等人協商陪標,吳坤忠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吳坤忠之請求,並與吳坤忠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授權吳坤忠代理領取並填寫標單後,交由 柯錦興、蔣日章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 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吳坤忠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㈢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八至十八等十一件以「永盛公司」名 義標得之工程、編號十九至二二、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等十 二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九至五五等十七件以「宏聯土 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五九至六一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六二、六三等二件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二至二八 四等一一三件以「偉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六、三七七等二件以 「震業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丁○○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甲○○承作,並由甲○○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丁○○圈選核定,甲○○分別再向辰○○借用「永盛 公司」之牌照、向乙○○借用「宏奇原公司」之牌照、向辛○○借用「宏聯土 木」之牌照、向王文土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向陳寶興借用「信宏土木」 之牌照、向李得宗借用「震業公司」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偉峻公司」之牌 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十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二、 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四二至四六、四九至五五、六○至六 三、一九五至二二九、二五九至二七八、二八○至二八四等九十一件工程係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十一件工 程由甲○○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張慶文



、「宏聯土木」之辛○○、「臺華公司」之卯○○、「永盛公司」之辰○○、 「懋鴻公司」之鄭錦子、「建龍公司」之子○○、「和興土木」之王文土、「 信宏土木」之陳寶興、「宏奇原公司」之乙○○、「保翔公司」之壬○○等人 協商陪標,並透過乙○○找「杰峰土木」之曾玉萬協商陪標,甲○○向上開廠 商表示該九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 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甲○○之請求,並與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或依甲○○ 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甲○○自己填寫後再蓋章,再將標單投寄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甲○○順利標 得上揭工程。甲○○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 河鄉鄉長選舉期間,在東河鄉路邊,交付一百四十萬元之現款予丁○○收受, 丁○○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即陸續指定工程予甲○○承作,並以前開 一百四十萬元扣抵八十七年度所指定工程之回扣款;甲○○另自八十八年初起 ,連續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等之回扣款予丁○○ 收受共六、七次,金額共二百五十萬元;再於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前夕,在臺東 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九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予丁○○收受;並於八十九年九、 十月間,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四十五萬元予丁○○收受。總計丁○○收 受甲○○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五百二十五萬元。 ㈣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 七等八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四九、一五○、一五二至 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一件以「政富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丁○○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丑○○承作,並由丑○○分別分別向乙○○借用「宏奇原公司 」之牌照、向丙○○借用「政富公司」之牌照,投標前開工程,並由乙○○、 丙○○等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丑○○轉交丁○○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二三、二四、三二、三 七、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件工程由丑 ○○與乙○○、丙○○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 廠商即「杰峰土木」之曾玉萬、「和興土木」之王文土等人協商陪標,並透過 甲○○找「宏聯土木」之辛○○協商陪標,另由丙○○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 商即「建興土木」之許省德、「瑞峰土木」之熊永旦等人協商陪標;乙○○、 甲○○、丙○○分別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工程是由丑○○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丑○○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甲○○ 、丙○○之請求,並與乙○○、甲○○、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 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乙○○、甲○○、丙○○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指示 填寫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丑○○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㈤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五六至五八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



義得標之工程(該三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一百十七萬九千元),係丁○○自八 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王文土承作,並 由王文土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丁○○圈選核定, 丁○○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王文土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十七萬九千元 (上開三件工程,丁○○並未向王文土收受工程回扣款)。前揭三件工程,均 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三件工程 由王文土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杰峰土木」之曾玉萬 、「眾觀土木」之林巽錤等人協商陪標,王文土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三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王文土之請求,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王文土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 ,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 致王文土順利以「和興土木」之名義標得上揭三件工程。 ㈥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四至六七等四件以「建盛公司」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以「己○○○」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四至一 四八等三十五件以「建龍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六九、一七○等二件 以「盈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八五至三六○、三七○等七十七件以 「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丁○○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子○○承作,並由子○○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丁○○圈選核定,子○○再分別向陳輝陵借用「建盛 公司」之牌照、向鄭皇財借用「盈盛公司」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建銓公司 」、「建龍公司」、「健銓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六四至六七、一一○、一二一至一三三、一四一至一四八、一六九、一 七○、二九八至三一七、三二○、三二三、三三二至三六○、三七○等八十件 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 八十件工程由子○○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盛公司」 之辰○○、「偉峻公司」之甲○○、「宏聯土木」之辛○○、「盈盛公司」之 鄭皇財、「建盛公司」之陳輝陵、「宏奇原公司」之乙○○、「臺華公司」之 卯○○、「宏銓土木」之張慶文、「和興土木」之王文土、「順聯公司」之陳 順來等人協商陪標,子○○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八十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 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子○○之請 求,並與子○○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子○○填寫 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子○○之意思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由子○○代理領取 並填寫標單後,交由廠商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 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子○○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子○○另基於交付 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河鄉鄉長選舉期間,交付七十 萬元之現款予丁○○收受,再於丁○○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至九十年一 月底止,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及丁○○住處,連續交付多次工程回 扣款現款予丁○○收受。總計丁○○收受子○○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六 百萬元。




㈦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八至一○九、一一一、一一二等四 十四件以「己○○○」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四十四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二千 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均是丁○○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吳瑞宏承作,吳瑞宏再向子○○借用「建銓公司」之牌照, 並由子○○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吳瑞宏轉交丁○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丁○○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吳瑞宏之 工程款總額共二千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前揭四十四件工程,其中編號八五至九 四、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一一、一一二等十六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吳瑞宏與子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子○○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順聯公司」 之陳順來、「和興土木」之王文土等人協商陪標,並由吳瑞宏出面找附表所列 陪標廠商即「建龍公司」之子○○、「宏銓土木」之張慶文等人協商陪標,子 ○○、吳瑞宏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吳瑞宏承作,請配合陪標,將 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吳瑞宏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子○○吳瑞宏之 請求,並與子○○吳瑞宏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子○○吳瑞宏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吳瑞宏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㈧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一三以「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上揭工程之工程款為七十六萬元),係丁○○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事先私 下指定予許省德承作,並由許省德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 予丁○○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丁○○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許 省德之工程款總額共七十六萬元(上開工程,丁○○並未向許省德收受工程回 扣款)。前揭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許省德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政富公司」之丙○○、 「順聯公司」之陳順來等人協商陪標,許省德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 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 許省德(起訴書誤繕為王文土)之請求,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許省 德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 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許省德順利以「建興土木」標得上揭工程。 ㈨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五一、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 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七等九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 以「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一以「瑞鋒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均是丁○○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 予丙○○承作,並由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 丁○○圈選核定,丙○○再分別向楊彥山借用「英竣公司」之牌照、向熊永旦 借用「瑞鋒土木」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政富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 ;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 七、一七一、三七一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 ,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一件工程由丙○○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



列陪標廠商即「建興土木」之許省德、「聯升公司」之李素芬、「東一公司」 之廖錦英、「光成土木」之羅士杰、「瑞鋒土木」之熊永旦、「順聯公司」之 陳順來等人協商陪標,丙○○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丙○○之 請求,並與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依丙○○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丙 ○○自己填寫標單並蓋章後,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丙○○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丙○○另基於交付工 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九年底及九十年三、四月間,在臺東縣東河 鄉○○○村○路邊,連續交付二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二次予丁○○收受。總計 丁○○收受丙○○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四十萬元。 嗣經包商甲○○子○○、丙○○等人向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 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前開交付工程回 扣款予丁○○之犯行後,丁○○為掩飾其收受工程回扣款之犯行,於九十年九月 二十四日下午五、六時許,親自將先前向丙○○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款四十萬元送 回丙○○住處,當日丙○○因臺東縣東河鄉工程弊案被約談到案,而不在住處, 遂由其配偶許淑華代收,丁○○再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間八、九時許,再到丙○ ○住處,要求丙○○不得供出其交付四十萬元工程回扣款之犯行,嗣經法務部調 查局人員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四十萬元回扣款。貳、關於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併案部分: 侯武成(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成功鎮現任鎮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八十七 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鎮行政業務,對於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 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七月間止,侯武成明知成功鎮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 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 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 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 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 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侯武成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 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 標之機會,由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被指定之特定陪標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 廠商予侯武成圈選核定,侯武成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 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 該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該公 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鎮長侯武 成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標廠商於投標



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投標 及陪標;侯武成更藉此利用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 製作之「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 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 包施作成功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成功鎮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 之正確性,且侯武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乙○○、 甲○○子○○、辛○○、吳坤忠、壬○○相關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㈠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三至四八等六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七四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八、一 一二、一一三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一七二等二件以 「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四二九至四四三等十五件以「偉峻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甲○○承作,並由甲○○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 家投標廠商予侯武成圈選核定,再由甲○○向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 照、向張慶文借用「健銓公司」之牌照、向王文土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 向陳寶興借用「信宏土木」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偉峻公司」之牌照,標得 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四五至四八、七四、一○八、一一二、一 一三、一七一、一七二、四三七至四四三等十七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七件工程由甲○○基於概括 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張慶文(另案偵查起訴) 、「宏聯土木」之辛○○、「和興土木」之王文土、「信宏土木」之陳寶興、 「健銓公司」之張慶文、「宏奇原公司」之乙○○、「保翔公司」之壬○○等 人協商陪標,甲○○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七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甲○○之請求,並與 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之合意,依甲○○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甲○○自己填寫 ,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甲○ ○順利標得上揭工程。甲○○於八十七年鎮長選舉期間,在成功鎮麒麟活動中 心外面,交付三十五萬元之現款予侯武成收受,侯武成於當選鎮長後,即陸續 指定上開工程予甲○○承作,並以前開三十五萬元扣抵前揭工程之回扣款。 ㈡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二四至四二八等五件以「益昌水電 行」得標之工程(工程款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元),係侯武成自八十七年一月 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蘇嘉靖(另案偵查起訴)承作 ,並由蘇嘉靖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侯武成圈選核定; 侯武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蘇嘉靖之工程款總額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 元。前開工程中,編號四二七、四二八等二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 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件工程由蘇嘉靖基於概括之犯意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林峰水電行」之林玉秀(另案偵查起訴)、「 東建水電行」之趙霖昌(另案偵查起訴)、「正統水電行」之吳坤忠等人協商



陪標,蘇嘉靖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二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 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蘇嘉靖之請求,並與蘇嘉靖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 合意,由蘇嘉靖代理領取標單填寫完畢後,再由林玉秀、趙霖昌、吳坤忠等人 於標單上蓋章後,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 競爭,致蘇嘉靖順利以「益昌水電行」之名義標得上揭二件工程。 ㈢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六二五以「新億建材行」名義得標之 工程,係侯武成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柯芳雄承作,並由柯芳雄 提供附表所列「新豐建材行」、「建芳建材行」二家投標廠商予侯武成圈選核 定,以標得前開工程;侯武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柯芳雄之工程款為 四十八萬元(上開工程,侯武成並未向柯芳雄收受回扣款)。前開工程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件工程由柯芳雄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新豐建材行」之實際負責人、「建芳建材行」之 實際負責人子○○協商陪標,柯芳雄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柯芳雄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柯芳 雄之請求,使柯芳雄順利以「新億建材行」之名義標得上開工程。參、關於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 潘榮宗(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鄉現任鄉長(民國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 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長濱鄉公所辦理 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 ,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王哲偉(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 鄉公所秘書,負責輔佐鄉長潘榮宗辦理工程發包事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
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五月間止,潘榮宗與王哲偉二人明知臺東縣長濱鄉 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 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 比價之方式辦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 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 在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前,工程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採指定比價辦理,一 百五十萬元以上,採公開招標辦理( 見臺東縣政府八十、六、二十五府主二字第 五六0七0號函 )。詎潘榮宗、王哲偉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辦理營繕 工程招標時,為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 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將工程金額均定為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使其得以利用採 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標之機會,由潘榮宗事先私下指定或由王哲偉代理事先指定 特定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王哲偉、 潘榮宗圈選其他二家廠商陪標,渠等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 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 再指示該公所不知情之前任建設課課長曾家宏、現任建設課長陳金榮、現任財政



課長張進林、鄉公所業務承辦人即前建設課技士黃偉健、林春發、職代技士莊勝 雄等人於該公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 呈請鄉長潘榮宗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批定之參標廠 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 參與投標及陪標;並由王哲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 「臺東縣長濱鄉公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 比價及開標程序,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 長濱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長濱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正確 性,潘榮宗、王哲偉二人並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乙 ○○、子○○相關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㈠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四等四件「永達土木包工業」(下簡稱 「永達土木」)得標之工程、編號五「全州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全州公 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五二至二六三等十二件「利嘉營造有限公司」(下 簡稱「利嘉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六四至三三○等六十七件「統翔公司 」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三一至三四八等十八件「蒸盛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一至三七三等三件「堃誠公司」得標之工程,是潘榮宗自八十七年四月間 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許招文承作,並由潘榮宗分別圈選 附表所列之投標廠商陪標,再由許招文向田全盛(另案偵查)借用「永達土木 」之牌照、向葉錫超(另案偵查)借用「全州公司」之牌照、向洪玉美(另案 偵查)借用「利嘉公司」之牌照、向田敏文(另案偵查)借用「堃誠公司」之 牌照,並使用其家族所有「統翔公司」、「蒸盛公司」等牌照,標得前開工程 ;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五、二五二至二六三、二九四至三二八、三三五至 三四八、三七一至三七三等六十五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 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六十五件工程由許招文基於概括之犯意,出 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杰峰土木」之曾玉萬、「建興土木」之許省德、「 建盛公司」之陳輝陵、「永達土木」之田全勝、「利嘉公司」之洪玉美、「全 州公司」之葉錫超、「誠公司」之田敏文、「總體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總 體公司)之潘宏俊、「瑞鋒土木」之熊永旦、「宏奇原公司」之乙○○、「順 聯公司」之陳順來等人協商陪標,許招文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六十五件工程是由 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 意許招文之請求,並與許招文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許招文填 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 格之競爭,致許招文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㈡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至四三等三十八件以「宏銓土木」名義得 標之工程、編號四四、四六至六○等十六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均是潘榮宗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張慶文承作,並由王哲偉分別圈選附表所列之投標廠商,交 潘榮宗核定,在前開工程中,編號三一至四三、四六至六○等二十八件工程係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十八件 工程由張慶文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即「長昱營造有限 公司」(下簡稱長昱公司)之陳進吉(另案偵查起訴)、「總體公司」之潘宏 俊、「建興土木」之許省德、「建盛公司」之陳輝陵、「信宏土木」之陳寶興 、「杰峰土木」之曾玉萬、「建龍公司」之子○○、「瑞鋒土木」之熊永旦、 「蒸盛公司」、「堃誠公司」之許招文、「奕昇營造有限公司」之劉錦忠(另 案偵查起訴)等人協商陪標,張慶文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九件工程是由其承作 ,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張慶 文之請求,並與張慶文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張慶文填寫之投 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 爭,致張慶文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㈢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七一至一二三等五十三件「杰峰土木」得標 之工程、編號二三四、二三八等二件以「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潘 榮宗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曾玉萬 承作,並由潘榮宗分別圈選編號七一至一二三、二三四、二三八所列之投標廠 商陪標,在前開工程中,其中編號一○○至一二二、二三四、二三八等二十五 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 二十五件工程由曾玉萬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建盛公司 」之陳輝陵、「蒸盛公司」、「統翔公司」、「利嘉土木」、「永達土木」之 許招文、「宏銓土木」、「健銓公司」之張慶文、「建興土木」之許省德、「 總體公司」之潘宏俊、「瑞鋒土木」之熊永旦、「宏奇原公司」之乙○○、「 順聯公司」之陳順來等人協商陪標,曾玉萬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二十五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曾玉萬之請求,並與曾玉萬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曾玉萬 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曾玉萬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㈣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等二十八 件工程,是潘榮宗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陳輝陵及鄭皇財合夥承作,陳輝陵遂與鄭皇財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由陳輝陵提供「建盛公司」之牌照承包附表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等二十六件工 程,另由鄭皇財向不知情之顏秉番借用盈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盈盛公司 」)之牌照,承包附表編號二四八、二四九等二件工程,並由潘榮宗分別圈選 附表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所列之投標廠商陪標,在前開工程 中,編號二○九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等十五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五件工程由陳輝陵出面找附 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宏銓土木」及「健銓公司」之張慶文、「庚○○○」之子 ○○、「建興土木」之許省德、「長昱公司」之陳進吉、「奕昇公司」之劉錦 忠、「信宏土木」之陳寶興、「盈盛公司」之鄭皇財、「總體公司」之潘宏俊



、「杰峰土木」之曾玉萬等人協商陪標,陳輝陵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五件工程 是由其承作,請其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陳輝陵、鄭皇財順利 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陳輝陵之請求,並與陳輝陵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 額度填載較陳輝陵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陳輝陵、鄭皇財順利得標。肆、關於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附表太麻里鄉公所辦理公共工 程編號五、六、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等九件工程,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件工程由「洪敏 清企業社」負責人洪敏清出面找附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偉峻公司」之甲○○協商 陪標,陳輝陵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五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其配合陪標,甲○○ 並同意洪敏清之請求,並與洪敏清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或由甲○○授權公司職員配合填寫標單 ,或由洪敏清代寫標單,再將標單投寄太麻里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 為價格之競爭,致由特定廠商順利得標。
伍、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右開事先私下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承作、圖 利特定廠商之犯行。惟查被告事先私下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承作,該特定廠商再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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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奇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庚○○○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