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34號
TCHM,92,上易,34,200302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丙○○ 男 二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八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緝字第三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向告 訴人乙○○承租其所有、靠行並登記為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 名義、車牌號碼N九─0六九號之國瑞豐田廠牌營業小客車一輛,二人並簽訂「 營業小客車租送契約書」一份,約定租賃期限自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起(實際承租 日期為同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止共二十四個月,每日租金新臺幣(下 同)一千元,每五天計付一次,押金為三萬元,期滿無滯納款或呆帳,結清帳款 後車身所有權即歸丙○○所有,而車輛牌照仍屬乙○○所有。詎丙○○於取得前 開營業小客車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租金,並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將其持有之該輛營業小客車侵占入己,人車不知去向,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侵占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訴、及營業小客車租送契約書可 憑。並以被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即未繳車租,且拒不返還車輛,告訴人因須領 新照,為其論據。但被告堅決否認有侵占犯行,辯稱:伊於八十八年三月出境至 中國大陸經營泡沬紅茶店,早已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將車停於告訴人修車廠門口。 車租亦繳至八十八年二月間。且伊人均在國外,無侵占使用該營業小客車之必要 ,係告訴人自己將車開至南平停車場停放等語。三、經查:
(一)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 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 件,即難論以侵占罪。本件被告向告訴人承租NP─0六九號營業小客車,其 租期為二年,自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此有營業小客車租送 契約書可憑。而上開小客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告訴人修車廠附近南 平停車場,因久停未使用,為保二總隊員警王攀淇發現,通知中聯交通公司托 回,業據證人即員警王攀淇、中聯交通公司會計陳群慧證述無訛。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將上開營業小客車出賣、典當、質押,易持有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 思。
(二)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境台灣,於同年六月一日入境;又於八十八年 六月十日出境,此有國人入出境資料可憑。被告因經檢察官傳訊均未到庭,於 八十八年九月八日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入境時,在中正機場被警緝獲,檢察官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被告



有侵占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出境台灣,迭經原審 法院傳喚,均未到庭,原審法院因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被告於九十一 年二月二十一日再入境台灣,在中正機場被警緝獲。以上各情,有國人出入境 資料、通緝書、內政部航空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等件可憑。被告於八十八年 三月間至八十八年十一月,除六月一日至六月十日,在台灣境內外,其餘日期 均在國外。是被告辯稱其人均在國外,無侵占上開營業小客車使用之必要,並 非無據。
(三)上開營業小客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尋獲,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並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知告訴人上開營業小客車已在南平停車場尋獲,業據 證人陳志銘、陳雅慧證述無訛,並有郵局存證信函可據。而告訴人於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五日原審法院訊問時,仍陳稱希望被告趕快將車返還。告訴人於知悉 出租予被告之營業小客車已找回,仍要求被告返還小客車,足見其指訴有所隱 瞞。告訴人指訴被告未返還小客車,即難完全相信。(四)被告辯稱其已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將營業小客車停於告訴人修車廠前,返還告訴 人,但並未能舉出證據供調查,以證明其所辯為真實。惟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確有易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意思,不能以其所辯不能證明為真實,即認其 有侵占犯行。
四、綜上事證及說明,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占告訴人之營業小客車之事實。原 審未予詳查,以被告長期不付租金,又不將車返還,因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嫌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並依法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