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九三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家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延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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