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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0年度,511號
TPHV,90,重上,511,200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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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Y○
         甲寅○
         甲地○
         y○琴
         甲辰○
         i○○
         甲Q○
         甲b○
         甲未○
         e○○
         U○○
         亥○○
         D○○
         甲P○
         甲玄○
         S○○
         f○○
         l○○
         甲d○
         甲X○
         b ○
         a ○
         丙○○
         乙○○
         Z○○
         甲t○
         甲j○
         甲午○
         x ○
         甲丁○
         甲J○
         甲○○
         甲甲○
         甲K○
         甲R○
         甲Z○
         H○○
         申○○
         W○○
         L○○
         v○○
         庚○○
         甲I○
         d○○
         巳○○
         C○○
         天○○
         甲酉○
         甲v○
         m○○
         j○○
         z○○
         M○○
         R○○
         謝秀蘭
         c○○○
         I○○○
         未○○
         r○○
         g○○
         P ○
         N○○
         黃○○
         h○○
         甲N○
         甲S○
         V○○
         丑○○
         吳豔蓮
         K○○
         F○○
         J○○
         G○○
         甲戊○
         o○○
         甲p○
         甲o○
         甲G○
         甲子○
         癸○○
         甲a○
         甲q○
         甲戌○
         甲V○
         B○○
         甲T○
         甲W○
         翁素蕙
         甲n○
         甲x○
         辛○○
         u○○
         甲M○
         E○○
         Q○○
         己○○
         甲C○
         甲B○
         甲A○
         甲申○
         甲r○
         甲s○
         甲U○
         甲D○
         甲己○
         甲i○
         宇○○
         甲庚○
         甲辛○
         X○○
         Y○○
         甲g○
         甲h○
         s○○
         甲H○
         甲f○
         甲c○
         甲乙○
         甲壬○
         子○○
         午○○
         甲O○
         甲F○
         丁○○
         甲黃○
         T○○
         壬○○
         辰○○
         k○○
         甲l○
         甲丙○
         甲E○
         w○○
         甲丑○
         甲e○
         戌○○
         甲w○
         甲宙○
         甲L○
         甲癸○
         A○○
         酉○○
         p○○
         卯○○○
         甲y○
         甲亥○
         玄○○
         甲u○
         t○○
         q○○
         寅○○
         地○○
         甲k○
         甲m○
         甲天○
         甲宇○
         甲巳○
         O○○
         甲卯○
         n○○
         宙○○
   右五百二十
   人共同代理人盧倍倍
   被 上訴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上訴 人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煌鎮
   被 上訴 人 新聯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文
   被 上訴 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龍憲
   被 上訴 人 吳夢洋
   法定代理人 傅百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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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