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宏保公司業務員梁元貴
右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將第一審之判決廢棄。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駁回原告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原告不服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訴 訟之判決,向本院提出第二審刑事訴訟上訴,嗣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 四一號駁回上訴在案。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嗣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