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志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因自訴被上訴人乙○○詐欺案件,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刑 事部分,原法院判決自訴不受理;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已由本院九十一年度上 易字第三0一三號刑事判決將原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其附帶 民事訴訟上訴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立法精神,應為同一裁判,爰將 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併同刑事案件,一併為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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